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法律规定: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事实(简要):

天津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控:2012年某月初,被告人韩某某用被告人任某的QQ号码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并约定见面。某日韩某某伙同任某、史某、孔某某经预谋后,由任某将被害人带至本市某出租房内,任某诱骗被害人将衣服脱光后以打电话不接为暗号通知韩某某等三人进入出租房。韩某某等三人以被害人调戏任某为由对被害人相要挟、拿走被害人随身现金100余元并让其写下给钱私了的纸条,逼近其拿人民币2万元了事。被害人让同事取来储蓄卡后并告知韩某某密码,韩某某拿储蓄卡取出8000余元,经被害人报警,韩某某等人逃跑。后韩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律师工作:

本案案发后,韩某某亲属慕名找到王朝阳律师,聘请王律师做为韩某某的辩护人。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天津市某某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向其了解案情,后该案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后,王律师经阅卷后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韩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定性不准确,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并向公诉机关提出定性的法律意见,公诉机关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以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庭审中,韩某某主动认罪,表示出悔罪之意,王律师为其做从轻辩护。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韩某某为本案主犯,判决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韩某某亲属知道判决结果后,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非常感谢,给予了很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