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法律规定: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天津市某某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1年5月开始,曹某等人在某某市场开设的利用免费抽奖券的方式吸引路人抽奖,后通过只在抽奖箱中放入特定奖券,让抽奖人抽奖后以人民币100元购买一块劣质手表的摊位,进行诈骗活动,至2011年7月3日,被告人曹云等人在摊位上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在此期间,该抽奖摊位骗取事主人民币共计6800元。”
  本站王朝阳律师接受被告人曹某亲属的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曹某了解案情,又详细分析了案卷材料。认为曹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处于从属地位,应为从犯,且涉案金额较小(曹某应负的部分),不应对全部涉案金额负责。在庭审中提出从轻辩护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后,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2011年11月3日判决曹某拘役5个月。曹某及其亲属对王律师的工作表示十分满意。曹某已刑满释放后,王律师与其见面时,曹某称因一时糊涂,法律观念淡薄才参与本案犯罪,表示以后坚决不再触犯法律,做一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