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山东省某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在20112月某日,因开车将树撞倒,与树木所有人因赔偿事情发生争执,被告人齐某某用随携带的刀,将捅刺他人,致一人重伤(后鉴定为八级、十级伤残),一人轻伤,齐某某被当场抓获,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齐某某刑事责任。
王朝阳律师接受齐某某亲属的委托后,赶往某市看守所会见齐某某,经了解,认为本案发生系另有原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本案的发生。庭前王律师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赔偿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王律师对齐某某在本案的行为提出有罪从轻辩护并建议法院对齐某某判处缓刑,经法庭合议后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近日下发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三年缓刑五年,刘某某于接到判决书之日释放,对王朝阳律师的工作表示十分满意,并且深深认识到自己错误,表示保证不会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