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洛刑一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矿新,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
辩护人朱小安,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瑞杰,男,1968年3月5日出生。
辩护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矿新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周瑞杰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矿新、周瑞杰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一、2006年5月,洛阳玻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欲成立洛玻集团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时,洛玻集团龙飞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总经理聂矿新及洛玻集团五位领导(朱XX、张XX、刘XX、高XX、丁XX)由龙飞公司担保在洛阳市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入股龙翔公司。2006年9月以后,洛玻集团几位领导入股贷款出现欠息情况,时任龙飞(翔)公司财务会计的周瑞杰向总经理聂矿新请示如何处理。聂矿新未经公司研究,私自决定并指示先由龙飞(翔)公司从小金库暂时垫付,回头分红时再扣回。于是周瑞杰从2006年到2007年用龙飞(翔)公司小金库资金为洛玻集团五位领导垫付利息款5笔共计146000元。2006年4月聂矿新贷款账同样出现欠息情况后,聂也同样指示周瑞杰从龙飞(翔)公司小金库中垫付8笔共计95000元,周瑞杰总共用龙飞(翔)公司小金库资金垫付了241000元。后在2007年9月26日龙翔公司按股金10%比例分红时,从洛玻集团五位领导红利中扣回14万元归还公司,剩余的6000元案发后已归还。聂矿新同样归还9万元,剩余的5000元随后归还。
二、2006年初,山西上海XX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了对聂矿新在该公司的有关业务方面提供帮助表示感谢,由该公司销售人员袁X向龙飞(翔)公司总经理聂矿新送了一张存有5万元的华夏银行卡和4条中华烟。聂收到这5万元后将该银行卡交给河南金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公司)业务员杨XX,作为自己在金X公司购买罐装车的入股款使用。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聂矿新的供述,证实聂矿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周瑞杰用龙飞(翔)公司小金库资金为洛玻集团领导成员及自己垫付贷款利息241000元及自己收到XX公司5万元的事实。
2、被告人周瑞杰的供述,证实聂矿新指使周瑞杰用龙飞(翔)公司小金库资金为洛玻集团领导成员及聂矿新垫付贷款利息241000元的事实。
3、证人袁X的证言,证实2006年春节前代表XX公司向龙飞公司经理聂矿新行贿5万元银行卡的事实。
4、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2006年春节前袁X向聂矿新行贿的5万元银行卡系自己用公司的资金办理的事实。
5、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聂矿新把袁X所送的银行卡作为股金给杨XX入股买车的事实。
6、证人高XX、朱XX、张XX、刘XX的证言,证实自己贷款入股洛玻集团龙翔公司,贷款部分未付过利息,也未领到过分红的事实。
7、证人赵XX、邓XX的证言,证实龙飞公司用公款为集团领导垫付贷款利息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8、华夏银行银行卡复印件及开户明细,证实该卡系XX公司出纳吴XX用公司钱办理,办好后交给XX公司总经理了。
9、高XX等六人在洛阳商业银行贷款手续及周瑞杰用公司小金库资金垫付利息账目,证实周瑞杰挪用龙飞(翔)公司资金替洛玻集团领导及聂矿新垫付利息的事实及具体数额。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龙飞、龙翔公司证明,证实龙飞公司系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系由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渑池浮法玻璃厂三家联合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龙翔公司系由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国有控股)、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工会持股会(职工股)、洛玻集团龙飞公司材料供应商及产品经销商共同出资组成的,其中龙飞公司占40%股份,龙飞公司工会持股会占33%股份,供应商及经销商占27%股份。2005年8月25日公司成立,2008年8月27日被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收购。
1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12、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实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聂矿新、会计周瑞杰在2001年1月至2008年4月期间系被洛玻集团委派管理经营该公司资产、财务的工作人员。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认定被告人聂矿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认定被告人周瑞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诉人聂矿新上诉称,1、原判认定其用小金库款项为龙飞公司个人垫付银行利息的行为,是履行担保义务的合法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原判认定其收受他人5万元,属于感情投资和劳务费,与其职务无关,其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宏特公司谋取利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意见相同,另辩称,1、聂矿新用龙飞公司小金库为洛玻集团相关领导垫付银行利息的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聂矿新的主体身份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请求二审改判缓刑或拘役。
上诉人周瑞杰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偿还银行贷款实质上是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其只是一名会计,按总经理的指示办理业务,没有犯罪的动机。请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意见相同。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理,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聂矿新、周瑞杰及辩护人称垫付利息是履行担保义务的合法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意见,经查,本案虽然有龙飞公司担保在先,但上诉人聂矿新明知其个人入股贷款未还,而没有还款意愿,在银行催款时指示公司会计直接从公款中垫付贷款本息,其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故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周瑞杰及辩护人称周瑞杰是受指使办理业务,其个人没有犯罪动机的意见,经查,周瑞杰作为受国有公司委派管理公司财务的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受人指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聂矿新辩护人称挪用是为了单位利益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聂矿新用龙飞公司公款为洛玻集团公司领导垫付贷款利息146000元,从贷款的实际用途看,是为筹集龙翔公司的注册资金和争取集团公司的支持,系聂矿新作为龙飞(龙翔)公司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单位行为,原判认定二上诉人用该笔款项为他人垫付贷款利息的事实清楚,但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定性错误。上诉人聂矿新用公款为其本人垫付贷款本息95000元的行为,称系为了单位利益,理由不足。故对该项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聂矿新及其辩护人称收受XX公司5万元是感情投资、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经查,证人袁X、吴XX等证言与上诉人聂矿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聂矿新明知XX公司给其送钱是为了感谢其在煤焦油实验、使用到付款方面给予XX公司的照顾,而予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聂矿新辩护人称聂矿新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理由和意见,经查,聂矿新原系国有公司洛玻集团人员,后经洛玻集团、洛玻股份公司推荐任韶玻公司(龙飞公司)董事、总经理,且洛玻集团证明证实聂矿新系被洛玻集团委派管理经营洛玻集团龙飞公司资产的工作人员,故聂矿新应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聂矿新、周瑞杰在担任洛玻集团龙飞(翔)公司总经理、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款项95000元,为个人归还贷款利息,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其中上诉人聂矿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聂矿新在担任洛玻集团龙飞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聂矿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聂矿新具有自首情节、所挪用款项在案发前已全部追回、案发后退回受贿赃款、主动缴纳部分没收财产,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周瑞杰系受人指使挪用公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所挪用款项在案发前已全部追回,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0)宁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矿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原审法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13年3月2日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瑞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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