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玩忽职守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7 16:56   387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52.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1人以上不满3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不满10人重伤,或者2人重伤、4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重伤、7人以上轻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二)导致20人以上不满50人严重中毒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四)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五)虽未达到第(三)、(四)两项数额标准,但第(三)、(四)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六)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七)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八)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二)导致5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第(三)、(四)两项数额标准,但第(三)、(四)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七)给国家声誉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