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用证诈骗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7 16:42   227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26.信用证诈骗罪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信用证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