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7 16:41   222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25.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进行金融票据、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