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资诈骗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7 16:38   362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23.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集资诈骗30人以上不满150人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集资诈骗150人以上的;

(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