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3 11:55   272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4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被欠薪的劳动者精神失常或者死亡的;

(二)在提起公诉前不能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