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3 11:41   274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44.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