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导致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5 10:07   278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失职渎职导致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认定

 商品、食品、药品等关系民生的产品,在进入市场流通之前,均需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检验或检疫。检查、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或为小团体利益、或为私情私利,失职渎职致使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或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流入市场。有人认为,此类行为确实恶劣,但从后果讲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没有人员伤亡后果,就不能构成渎职罪。实践中有这样两个案例:一个是某质量检验机构,将不合格产品伪造成合格、将无权也无能力检验的产品越权出具合格证,共达2800余种。另一个是,某盐务局缉查大队,明知一公司将矿盐假冒食用碘盐出售而放任不管,致使1000多吨矿盐流入多个地区市场。这里,一是违法行政致使2800余种不合格产品和1000余吨假盐进入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后果。二是大量不合格产品和有害食品成为商品后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直接威胁了民生。而这些后果是不能以货币形式来计算的,可以说这也是一般人所应有的常识性认知。此外,与渎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原生性犯罪和再生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也是认定渎职罪损害结果的重要参照。如“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或者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情节严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