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23-11-11 15:29   23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入罪数额以及法定刑相差较大,为有力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和界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区分二者首先要看行贿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实施,行贿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以单位名义作出较为容易判断,但如何判断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就需要进一步分析,不能仅关注于单位意志的形成过程与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单位会在专门会议中讨论行贿事宜并予以记录,而且单位的所有事务不可能都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作出决策,对此我们可以将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或法定代表人依据职权范围作出或授权的利益归属为单位的决策理解为单位意志的表现。

    其次,单位行贿罪不同于行贿罪,其犯罪主体要求具备单位主体资格。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要按自然人犯罪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同样个体工商户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其财产归属个人,经营出现的盈亏也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也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此外,对于合伙企业实施行贿行为的应以单位能否以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为标准。

    最后,区分二者需要看行贿行为谋取到的“不正当利益”是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单位行贿罪最后谋取到的不正当利益应归属于单位。对于不正当利益的二次分配,不等同于“利益归于个人”。有观点认为,虽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公司名义实施行贿行为,但其最终目的为个人获取利润,故从实质角度看此种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犯罪。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利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权利人的利益具有一致性,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获益就等同于法定代表人、股东直接获益。即使法定代表人、股东等获得一定的利润分红,那也是在扣除相应的经营成本后,按照公司组织程序以及持股比例进行的利润分配。所以笔者认为单位通过行贿行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二次分配或进行利益转移,都属于对已占有利益的再分配,不能认定为“利益归于个人”的情形。因此,要以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体为依据,判断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的第二批行贿典型案例之二,郭某某行贿案,在办理过程中针对案件性质认定为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的分歧,检察机关通过分析行贿行为为个人意志以及行贿款项及利益均归属于个人最后依法认定郭某某行贿案为个人行贿,准确把握了案件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