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23-10-19 14:41   23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一)常见实务案例



销售方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借用他人

(一)常见实务案例

销售方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借用他人公司如实开具发票给购买方,销售方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  依据

1、最高院指导案例:20181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刑事裁定书,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某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公司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最高院答复3201561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