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的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02 18:15   33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49号】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49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梁延兵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重大立功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梁延兵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陈光虎可能藏匿处地点为其姐姐的租住房;第二,该藏匿处事先不为公安机关所掌握。如梁延兵不供述公安机关也无从掌握;第三,公安机关正是根据梁延兵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陈光虎;第四,陈光虎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罪行重大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二审法院关于“梁延兵未提供同案犯确切的藏身地址,也未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捕”,因而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因为:第一,被告人梁延兵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同案犯陈光虎可能在绍兴市柯桥弥陀其姐姐陈光容的租住房,并描述了该房的大体位置。从梁延兵提供的这一线索可以看出,梁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陈光虎可能藏匿地点并不是漫无边际。而是具体的、真实的、较详细的地点。公安人员正是根据梁延兵提供的这一线索才将同案犯陈光虎缉拿归案。第二,梁延兵归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能否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捕同案犯,不是由其自己决定,而是由公安机关决定。通常,公安机关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领下才能抓获案犯的情况下,或者便于押解的情况下,才会决定由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案犯。如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已足够清晰,即使没有其带领亦不影响抓捕工作,或者在不便于押解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领前去抓捕。问题的关键是根据该“线索”能否抓到,是否真正起到“协助”作用,而不是带领不带领。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未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捕”就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公安人员根据梁延兵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陈光虎,说明其提供的线索真实、清晰、可靠,无疑应当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