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凭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16 19:10   57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金融凭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票据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罚。

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罚。

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票据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