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16 19:06   54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