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16 19:01   114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