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7-14 17:55   734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案件经过:

天津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2016年期间,通过微信、QQ先后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获利两千余元。经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认定,涉案的200余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律师工作:

被告人的亲属慕名到天津市委托王朝阳律师做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王律师查阅案卷后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传播视频数量与牟利的金额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仅有被告人供述,缺乏证据佐证其所述的真实性。在会见被告人时,据被告人讲证据中QQ红包纪录所显示的金额并非全部为贩卖视频所得款项,部分金额为抢红包、入群等费用。经与被告人核实后,王律师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牟利金额为50余元,推算出传播视频为20多个。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为一般情节,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庭审中,王律师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在判决书中认定“公诉机关只是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确定被告人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的非法所得数额,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余元数额不予支持。本院应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认可的QQ红包的收益认定其非法获利数额。”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亲属得知判决结果后,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了肯定,并表达了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