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6-12 18:28   750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近日,涂某某贩卖毒品罪,经王律师辩护后,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涂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某某酒店门口,以500元价格向戴某某贩卖冰毒,后被告人涂某某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两袋,总重量为1.17克。经鉴定,两袋白色晶体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工作:

被告人的亲属慕名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找到王朝阳律师,要求王律师给被告人涂某某做最好的刑事辩护,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涂某某了解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王律师阅卷后认为,虽然涂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但在本案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存在着犯罪引诱行为,亦应对涂某某从轻判处。在庭审中,王律师为被告人涂某某做从轻辩护。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且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

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采纳了王朝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其亲属得知判决结果后,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了极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