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特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11 18:14   339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1)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也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也构不成贪污罪。



(2)行为方式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

(1)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也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也构不成贪污罪。

(2)行为方式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即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公共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窃取,即将自己或者自己与他人共同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即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手段,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法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公款私存或者私贷,坐收利息的;将已付出的货款以“回扣”的名义占为已有的,等等。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贪污罪。

近来,有的学者主张将贪污罪的主观要件重新诠释为“意图永久排除权利人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因为人们通常习惯把贪污罪的犯罪目的具体表述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和“将公共财物非法所有”等,而这三种行为状态与在刑法上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危害结果)完全相同,都表现为排除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控制,并以此为前提排除权利人对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实际剥夺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就权利人而言,一旦自己的财物被他人非法控制,即意味着其对财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亦即丧失了对该财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应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非法取得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犯罪目的为必要要件,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排队权利人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将公共财物置于自己的非法控制的意图,即已充足了贪污罪的主观要件。”[1]这一观点是法学工作者的新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突破传统观念,重新认识贪污罪的主观要件,以适应新形势下打击贪污犯罪斗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