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经济学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06 18:18   305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人的行为选择过程就是一个利弊权衡的过程,隐含着一种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比较的理性分析在内。如在市场行为中,消费者被假定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厂商被假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在政治生活中,政治家被假定追求的是使票数达到最大化
人的行为选择过程就是一个利弊权衡的过程,隐含着一种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比较的理性分析在内。如在市场行为中,消费者被假定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厂商被假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在政治生活中,政治家被假定追求的是使票数达到最大化,政府官员被假定追求的是使税收最大化等等。这些行为其实质都是人的利弊权衡过程,都经过人的理性分析,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罪也不例外。作为理性的犯罪人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会存在一个利弊权衡的过程,即理性人。那么什么是理性人呢?经济学中的理性人,是假定人是一种理性的动物,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即理性人是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并能够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来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的人。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理论的前提基础是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设,即认为犯罪人与普通人一样都是“经济人”,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主体。犯罪人之所以会选择犯罪是因为犯罪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犯罪时既会考虑其犯罪收益,又要考虑其犯罪成本,只有当其预期犯罪收益高于犯罪成本时,罪犯才会实施犯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资金是建立和发展经济、社会的关键条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资金相对比较紧张,但民间尚有大量的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各界都急需大量的资金用于建设和发展生产,国家又一时难已融资到位,满足社会各方要求。于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解决资金问题,不顾国家禁令,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自然其在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是通过行为人预先的利弊权衡与理性计算后付诸实施的,而不是凭一时冲动发生的激情犯罪。即当其在面临多种行为选择时,在选择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主体会思考、会计算,对各种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作理性的比较和分析,并且按照对自身资源的最优化的原则行事。只有当集资诈骗行为人认为预期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能够产生犯罪效益时,才会考虑实施犯罪行为。因此集资诈骗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活动”,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与“收益”,其本质是理性人。这样,集资诈骗犯罪的理性人与经济学上的理性人是不谋而合,具有用经济分析方法分析其的适用基础,自然对其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也可以借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以及效益理论对其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