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27 08:10   307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1、行为方式上的区别。拆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的协议,贷款合同等。反映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关系。而挪用公款罪,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集体对公款失去暂时控制,具
1、行为方式上的区别。拆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的协议,贷款合同等。反映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关系。而挪用公款罪,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集体对公款失去暂时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2、社会效果上的区别。拆借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短缺起到积极作用,如不违反有关规定则会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而挪用公款则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合法性的区别。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根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也要根据《刑法》第185条、第272条和384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闲置资金。同时规定:"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的需要。"这一规定,是认定银行间拆借是否合法的最直接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