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以权谋私构成受贿罪获刑十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14 12:34   59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黄岩长潭水库管理局职工黄仁虎受贿一案,11月14日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黄仁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黄仁虎,男,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台州

黄岩长潭水库管理局职工黄仁虎受贿一案,11月14日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黄仁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黄仁虎,男,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台州市黄岩区长潭水库管理局职工(聘用人员)。

  2002年9月至2005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仁虎任长潭水库管理局工程管理科副科长兼黄岩区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指挥部工程技术科科长,在长潭水库大坝坡面局部定性、修复工程,水库除险加固第Ⅰ标、第Ⅱ标等工程中,为承包方承接、验收、定性及工程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陈某、朱某、贝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

  直至今年7月,被告人黄仁虎为了防止其收受贝某贿赂款的事情败露,向其退回现金人民币5万元。同年8月20日,被告人黄仁虎被传唤至检察机关。同日,被告人黄仁虎向纪委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仁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仁虎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非主动索贿,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积极退缴赃款,平时工作勤恳,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黄仁虎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当庭作出宣判。

  ■法官说法■

  受贿罪主体是指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的黄仁虎属于第二种受贿罪的主体,即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使是合同工为聘用人员,仍能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