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么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12 18:49   318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一)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上文就为您简单了一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以及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认定的有关方面。从刑法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来看,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如果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论处,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一定要注意把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您在这方面有困难的话,不妨向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请教,律师肯定比我们更熟悉法律,一定会帮助您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