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09 09:35   325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立案: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立案: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这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有的是为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为了开心取乐,寻求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寻衅滋事”,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考察殴打行为是否为“随意”,大致可从行为人的下述特性去分析。首先,看行为是否是“即时起意”、“一时性起”。殴打行为并非是因情势的发展而发生,而是由行为人的“心情”和“脾气”所致。其次,看行为人是否是“动辄”殴打他人,是否是“一贯性的”、经常性”的行为。“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无故打他人的,等等。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指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使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上述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即第一、二项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第三项须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第四项行为必须达到“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