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阶段可行使量刑建议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2-25 08:06   298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阶段,即量刑建议应该在哪个诉讼环节提出,是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结合我国具体的审判制度,量刑建议可以考虑放在起诉书中,在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同时,建议法院给予某种刑罚,这样便于被告方在整个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阶段,即量刑建议应该在哪个诉讼环节提出,是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结合我国具体的审判制度,量刑建议可以考虑放在起诉书中,在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同时,建议法院给予某种刑罚,这样便于被告方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有效地、全面地辩护。当然,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公诉人发现法庭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出入,而且起诉书的指控确实存在疑点时,也可以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新的量刑建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是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宣读公诉词时提出量刑建议。理由是:根据我国目前的诉讼进程安排,经过法庭调查,检察官和被告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之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已经基本上能够显现出其本来面目,此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立足于充分的证据证明之上的,应该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也比较客观、正确,易为法官接受;同时,由于有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方有足够的机会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为己方的合法权益进行辩论。

如此则兼顾了检察官行使权力的方便有效和对辩护方辩护权利的程序保障。同时,这一做法不是僵死的,它完全可以根据庭审时的实际情况加以灵活变通,如经过法庭辩论之后,公诉人感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辩解或者反驳时提出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可信,据此,有必要修正自己的量刑建议,在此种情况下,公诉人可以也应当将自己修正的量刑建议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法庭,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案件在不同的阶段提出: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证据调查完毕以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但从指控的完整性上考虑,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概括性的量刑意见。

理由为:一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特别是在庭审阶段,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普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形,故在起诉书中一般不宜提出较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以便为将来根据庭审情况发表量刑建议留下余地;二是案件事实经法庭示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过程,公诉人对于案件的全貌才能有充分的了解,此时,提出量刑建议才有事实基础,把握性更大些。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案件和诉前证据展示的案件,在这三类案件的起诉书中可以尝试提出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理由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席法庭,而且被指控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简单,且系轻罪;诉前经证据展示的案件,公诉人对证据情况已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对于定罪和量刑已有内心确信;而适用普遍程序简易审理的案件,也是事实清楚且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答辩,同时考虑到保障辩护权的要求和诉讼效率,量刑建议在起诉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