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几种类型的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2-24 16:32   325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随意是指没有正当理由,如正当防卫、见义勇为、一般性家庭教育或特殊技能训练等情况,其判断标准是以一个理性人的视野,看是否能解释其行为的合理性。表现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随意是指没有正当理由,如正当防卫、见义勇为、一般性家庭教育或特殊技能训练等情况,其判断标准是以一个理性人的视野,看是否能解释其行为的合理性。表现为行为时间、地点、对象、方式等的不确定性。不能抽象地解释为“事出无因”,哲学观点告诉我们,无因则无果,任何行为、事件都是有原因的,只是我们无法认识或不愿认识。情节恶劣则要综合殴打的时间、地点、手段、次数、场合、规模及被害人情况等具体情节综合认定,如持戒、多次或一次对多人、造成被殴打人轻伤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是指阻碍他人停留或转移场所的行为,辱骂是指用粗鄙、中伤的言语贬低他人,恐吓是利用威胁的方法使他人感受恐惧,情节恶劣也是根据具体情况以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侵害的程度来认定,如多次、多人、以老弱病残等弱者为侵犯对象、造成被害人轻伤等后果。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是指强行夺取、索取他人财物,损毁是使其利用价值减损或灭失,占用是占有并使用。任意同随意,强调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该类型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情节是否严重果,需要综合财物的价值,行为的次数,强行、任意的程度,对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后果等作出判断。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这里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正常活动、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如引起群众惊慌混乱、场面一度失控、群体事件突发等现象。公共场所的人数、重要性、影响范围等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寻衅滋事与其它罪如故意伤害、抢夺、侮辱等罪如何区分?我认为主观故意是一项重要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唯一标准。有理论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堵截性罪名(或称兜底性罪名),即:侵犯社会秩序的行为如符合各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就按各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只有在既够不上各相关犯罪的犯罪标准但又确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笔者也同意这种观点。因为立法者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明知有他罪可以涵盖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各种行为,而单独又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类罪中设定该罪,其意旨在于将尚未达到其他类罪标准而又具有相当的危害社会行需要刑法规制予以兜底,以防刑事法网出现漏洞。在法律适用上,首先看行为是否符合其它罪的明显特征,如果符合则优先适用,如果不符合再看是否达到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如果在该罪与其它类罪均符合,且难以界定时则根据想象竞合犯规则进行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除了增加了一种行为方式——恐吓,主要的修正体现在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加大了对首犯的惩处力度。该修正案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由于当前寻衅滋事犯罪呈高发态势,据初步统计,每年基层院寻衅滋事案件的比例都接近10%,而且寻衅滋事犯罪也是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主要形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安全,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刑法对寻衅滋事犯罪的纠集者规定了更高的刑罚幅度,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体现了“厉其首”的刑法精神。这里需要强调三点:一是必须是纠集者,即在共同犯罪中聚合、集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领导、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必须达到多次,即三次以上。这里的三次是指每次(组)都能单独构成寻衅滋事罪,否则不能适用提高的法定刑档次。三是如果行为人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有一次或两次纠集他人实施四种情形的行为,与实施前合计达到了多次,也应当适用提高的法定刑档,因为修正案施行后,若行为人不予收敛,反而继续作恶,表明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其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总之,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即保留了最低刑“管制”,同时又对首要分子提高了法定刑,并规定可以并处罚金,充分体现了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种“宽”、“严”的结合,将使寻衅滋事的司法实践不断推向理性化、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