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乘坐308路公交客车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邮局站往花溪街道岔路口方向行驶,途中,谢某趁同车乘客被害人沈某不备之机,将其身上一部价值533元的联想手机盗走。沈某在岔路口站下车
2013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乘坐308路公交客车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邮局站往花溪街道岔路口方向行驶,途中,谢某趁同车乘客被害人沈某不备之机,将其身上一部价值533元的联想手机盗走。沈某在岔路口站下车后发现手机被盗,随即乘坐出租车尾追该公交车。公交车在巴南区李九路口站该客车停靠时,沈某上车,要求谢某交还手机。乘客、被害人张某等人随即上前抓住谢某。谢某挣扎后被张某等人控制,谢某迫于压力,将手机甩到客车的地上,一位乘客将手机捡起交给沈某,并劝说算了。沈某也想算了,就叫驾驶员打开车门。沈某和谢某下车后车门关闭。在张某等人控制谢某时,乘客刘某发现自己上衣兜被划了一条口子,钱包被盗,见谢某下了车,就大喊“我的钱包被扒了”,张某就说“下去把他捉到”,两人便下车追赶,谢某在车站站牌后面边走边整理衣服,见有人追来就跑。刘某追到谢某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张某赶到后与刘某协力控制谢某,谢某为抗拒抓捕,对二人进行踢打。其间谢某咬住张某右手,致其流血受伤。最终,张某、刘某将谢某制伏捉获。
2013年3月8日9时许,刘某接到一名女子的电话,该女子称早上在308路公交车上拣到一个钱包,钱包里一张联通入户单上有刘某的电话号码。刘某取回钱包,钱包里的钱物一样不少。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谢某被追捕的原因不是因为偷了沈某的手机,而是被误认为偷了刘某的钱包。沈某收回手机后,经旁人劝说,已决定不追究谢某的责任,谢某是在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下的公交车,不是逃走。当时在该公交车上发生了两起相对独立的盗窃事件,一件是谢某盗窃了沈某的手机,另一件是刘某的钱包被盗。刘某和张某追赶谢某的原因不是因为沈某的手机被盗,而是因为刘某的钱包丢失,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的钱包是谢某盗窃的情况下,不具备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谢某虽获得了被害人沈某的谅解暂时不予追究,在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下车,但正是谢某盗窃沈某手机的行为导致其在刘某的钱包被盗之际随即遭到怀疑而引发了抓捕行为,抓捕行为与沈某手机被盗具有因果关系,刘某的钱包被盗作为一个桥梁将谢某盗窃手机的行为与之后的抓捕行为连接起来,从而使后续的抗拒抓捕行为与先前的盗窃行为在时空上具有了连续性、关联性,符合了盗窃转化为抢劫中“当场性”条件,因此应该定性为盗窃转化为抢劫。
【评议】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依照《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为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转化抢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在本案中,公交车上发生了两起独立的盗窃事件,一起是被告人谢某盗窃了沈某手机。该次盗窃行为以被害人收回手机并放弃追究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下车,车门关闭而结束。而后刘某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盗,认为是被告人所为,见被告人下了车,就下车追捕。被告人在刘某、张某抓捕的过程中实施暴力反抗,可见追捕的原因是基于钱包被盗,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钱包是被告人盗窃的。因此,在这一事件中,被告人的盗窃罪不能成立,也就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第二、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主要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但是,如果犯罪分子逃离现场时即刻被人发现而紧迫不放,其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如果在事后其他时间抓捕犯罪分子时,行为人行凶拒捕或者杀人灭口,不适用第269条,应依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根据《重庆市第三届“五长”联席会议纪要》[渝公法[2005]7号](2005年2月23日) 第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后,对当场发现并进行追捕的失主、民警或群众,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只要实际处于失主、民警或群众连续不断的追捕状态中,则不论犯罪嫌疑人距离作案现场远近,均应认定其属于《刑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按抢劫罪论处。而本案中被告人谢某盗窃手机后,被失主发现,张某等人抓捕其时,被告人并未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在将手机丢出来后,被害人经人劝说不追究的情况下,张某等人将其放开,被告人在人身自由状态下车,不是逃离,在这个时间点,因谢某偷盗手机而引发的抓捕行为已经终止了,其在下车后,刘某、张某因怀疑其偷钱包而对其抓捕,此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不构成扒窃手机抗拒抓捕的当场性,也不符合连续不断的追捕状态这一条件。
第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案中,被告人被他人抓捕后,以将赃物丢出,不存在窝藏赃物和毁灭罪证;被告人在他人对其扒窃手机时抓捕时,也未使用暴力,不存在抗拒抓捕。因此对谢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而应以盗窃罪定罪。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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