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论文摘要
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加剧,国际性洗钱犯罪活动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因而,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犯罪给予了高度重视,诸如制定了《反洗钱控制法》、《反洗钱诈骗法》等单行法规。我国也公布实施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从而使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更进一步完善。但是,由于我们对洗钱活动还缺乏了解、研究,因而我国反洗钱立法显得简单且比较滞后,本文就洗钱犯罪和对策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洗钱 走私犯罪 黑钱
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加剧,国际性洗钱犯罪活动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因而,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犯罪给予了高度重视,诸如制定了《反洗钱控制法》、《反洗钱诈骗法》等单行法规。我国也公布实施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从而使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更进一步完善。但是,由于我们对洗钱活动还缺乏了解、研究,因而我国反洗钱立法显得简单且比较滞后,本文就洗钱犯罪和对策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洗钱犯罪的定义
洗钱一词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翻译而来,二十世纪20年代最先在美国使用。当时芝加哥一个犯罪组织的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服,服务费收取现金,然后将这部分收入连同其犯罪所得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于是该组织的犯罪所得也被披上了合法收入的外衣。从此便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洗钱”这个词①。洗钱是一种犯罪,国际社会对此已有共识。但关于洗钱犯罪的定义,由于所处立场与角度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美国1986年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对洗钱作了如下界定:洗钱就是隐藏收益的存在、收益的非法来源或收益的非法使用,使之合法化的过程。欧洲理事会关于洗钱、追查、扣押以及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对洗钱犯罪也作了详细解释。我国理论界对洗钱罪也有不同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各种洗钱行为②。
2、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③。
3、洗钱罪,是指隐藏或掩饰非法收益的性质、来源、位置、所有权或控制关系,切断其与犯罪的联系,使其呈现合法外表的过程④。
尽管我国目前调整洗钱罪的法律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法律的漏洞只能由法律自身作出相应调整来弥补,而不能由非有权机关任意解释,否则只会损害法律的权威,破坏其稳定性。因此,笔者认为: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洗钱犯罪作为一种“派生犯罪”(也称“下游犯罪”),总是发生在一定主罪即“原生犯罪”(也称“上游犯罪”,通常具有一定经济目的)之后,其目的在于掩饰、隐瞒其上游犯罪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犯罪密不可分。对洗钱犯罪进行研究,一个首要的问题便是上游犯罪的外延。洗钱犯罪最先出现于美国,由于美国毒品犯罪日益严重,在一定时期内洗钱的上游犯罪专指毒品犯罪。后随着逃税、走私、诈骗、贪污、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犯罪的非法所得,通过金融或其它方式的经济运作而披上合法外衣的阴谋不断被揭露出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种类也相应扩大。
我国采用的是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四种。此种界定是否科学呢?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从国际性反洗钱立法的趋势来看,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展到一切刑事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例如,美国的《洗钱控制法》把洗钱犯罪定义为通过毒品犯罪或其它犯罪手段得到的“不洁之财”,经过金融机关,使其在形式上变为“干净”的金钱,从而隐蔽这种不洁之财与犯罪关系的行为。
再来考察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各种经济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现大量的诸如逃税、诈骗、贪污、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犯罪被清洗的痕迹,而且这些非法资金能否清洗成功,已越来越成为这些犯罪最终利益实现的决定因素。而我国对其疏于调整,势必影响其稳定性,并且某些经济犯罪的隐秘性较高,不易被发现,而反洗钱中采用的追踪“黑钱的尾巴”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打击经济犯罪的方式。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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