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非法销售和携带管制刀具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8-30 22:23   222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严禁非法销售和携带管制刀具的规定

一、未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不包含刀具类商品、以及未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商户不得销售管制刀具。
  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各类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销售刀具应遵守有关规定


  一、销售刀具的企业(商户)要执行“三禁两报告”制度。即禁止向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刀具;发现行为异常、精神异常两种刀具购买人要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销售管制刀具的企业(商户)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主要有:管制刀具经销企业(商户)情况、管制刀具购入情况、管制刀具销售情况。
  三、销售匕首、三棱刮刀等特殊管制刀具要查验购买者凭证。管制刀具经销企业(商户)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出售匕首、三棱刮刀等工业管制刀具,要严格审验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匕首、三棱刮刀审核意见》,无此凭证者一律不得授予,同时存留《购买匕首、三棱刮刀审核意见》,备公安机关查验。
  四、销售普通管制刀具要如实登记购买者信息。对市民购买其他符合管制刀具标准的普通民用管制刀具,要实行“登记购买、凭票携带”的管理模式,即管制刀具经销企业必须如实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件,销售的管制刀具必须有完好的包装,并开据购买发票,购买者凭当日发票携带所购的管制刀具。
  五、违反规定的查处。违反上述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谨非法销售、携带仿真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非法制造、销售仿真枪者,可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仿真枪,即枪支的仿制品。通常讲:一种是仿真枪的发射器,但其发射弹丸的杀伤力较低;一种是仿制式枪支的外型,在外型和颜色上与制式枪支相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料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击、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严禁非法销售、携带各类枪支弹药


  我国历来都对枪支弹药管理进行严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制造、销售、携带枪支弹药,违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什么是枪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枪支,严禁未经批准制造、销售、携带,违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加装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达到一定的比动能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或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所谓制式枪支,主要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弹药。
  二、枪支违法犯罪的处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买卖、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运输、出租、出借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
  1、《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


  为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提示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或者使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三、严禁邮寄爆炸物品,严禁在托用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严禁任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爆炸物品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或爆炸可疑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