拽倒摔伤还是踹倒摔伤 抢夺罪还是抢劫罪
(本站讯)近日,本所律师王朝阳、王秀杰办理的赵某某等四被告人抢夺犯罪案,一审宣判。天津市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1年6月至7月间,赵某某等四被告人共同预谋、分工结伙作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在县城实施抢夺13次涉案财产价值三万
(本站讯)近日,本所律师王朝阳、王秀杰办理的赵某某等四被告人抢夺犯罪案,一审宣判。
天津市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1年6月至7月间,赵某某等四被告人共同预谋、分工结伙作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在县城实施抢夺13次涉案财产价值三万余元,实施抢劫1次涉案价值一万余元,应分别认定抢夺罪和抢劫罪,并予数罪并罚。
若上述指控成立,则赵某某等人均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开庭庭审时,辩护人详细向合议庭论证了,公诉机关于抢劫罪的指控,虽然被害人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但实属“抢夺过程中拽倒被害人摔伤”而非“抢劫过程中踹倒被害人摔伤”,整案应定性一罪即抢夺罪。同时,辩护人向合议庭逐一陈述了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在部分采纳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共同预谋驾驶摩托车分别结伙多次抢夺,犯抢夺罪,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后附案件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庭前,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研究卷宗,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定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某某共同对被害人金某某犯抢劫罪,定性有误,该起犯罪亦应定性为抢夺罪。
关于量刑: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请求合议庭对其客观公正地定罪量刑。
定罪辩护意见:
一、提请合议庭注意一点核心事实:被害人金某某到底是被踹倒摔伤的,还是被拽倒摔伤的?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对该起犯罪认定事实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赵某某抢劫骑自行车回家的金某某的挎包,将金某某踹倒摔伤。
辩护人注意到,卷中公诉方关于该起犯罪的指控,主要证据有四组:
第一组,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第二组,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第三组,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
第四组,被害人金某某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和《法医学损伤鉴定书》;
但仅仅依靠该四组证据,不足以认定指控的“踹倒摔伤的事实”,却恰恰足以认定“拽倒摔伤的事实”。
1、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踹倒摔伤”一事系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
的确,被害人金某某在卷中有两份笔录,均称被踹倒摔伤。但是,该“踹倒摔伤”的描述,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且与书证不符(稍后论述)。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系拽包时拽倒摔伤而非踹倒摔伤。
被告人赵某某在卷中关于“被害人系拽包时拽倒摔伤”的供述,一直都很稳定。
如其在卷中第一份笔录第4页证实;“我把包抢了过来,把那妇女拽倒了,我们骑车就跑了,问:你踹了那妇女了吗?答:没有。问:你拽了几下把包抢走来?答:就一下。”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系拽包时拽倒摔伤而非踹倒摔伤。
被告人于某某在卷中关于“被害人系拽包时拽倒摔伤”的供述,也一直都很稳定。
如其在第一份笔录第2页证实;“我们骑车追上去赵某某抢了那妇女的挎包就跑了。问:赵某某踹那妇女了吗?答:没有,我骑车没感觉出来。”
4、被害人金某某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和《法医学损伤鉴定书》显示:其腰部靠右侧无伤,直接可证明其不是被踹倒的事实。
被害人金某某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和《法医学损伤鉴定书》显示:其右肘、双膝部软组织挫伤。且,根据《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被害人是在案发当天第一时间,到医院检查就诊的。
该两份证据可证明两点事实:
第一,其右肘、双膝部软组织挫伤,符合直接摔伤的特征;
第二,其腰部靠右侧无伤,与其所称“腰部靠右侧被踹紫了”不符,直接证明其不是被踹倒的。
所以,在只有被害人孤证笔录,二被告人再被隔离羁押分别否认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踹倒摔伤”。并且,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和《法医学损伤鉴定书》的书证,可以认定“拽倒摔伤”。
二、该起案件应定性为抢夺罪,而非抢劫罪。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有明显区别,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如下:
1、从客观行为上看,赵某某实施的行为系“乘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使被害人来不及反抗”。
抢劫罪客观行为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本案,赵某某等人实施的行为显然属于后者。
2、从主观故意上看,赵某某等人有侵害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无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故意。
主观上看,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显然,赵某某等人“抢了就跑”的心理状态证明其,没有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故意。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原则上定性为抢夺罪,相关司法解释早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法发[2005]8号)第十一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该起犯罪,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那么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依法定性为抢夺罪。
量刑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在此之前,被告人赵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并无任何前科劣迹,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且赵某某涉案,和交友不慎有一关系,即涉案具有一定偶然性,即其系典型的偶犯。
希望合议庭考虑其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客观量刑。
二、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其到案后,对案件事实虽有辩解,但仍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该表现主观上反映了其“浪子回头”的良好态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后,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定罪方面应认定为抢夺罪;赵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对其公正客观定罪量刑,在给其一个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
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秀杰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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