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遛出”的离奇命案----- 一起有“颇具争议”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近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所王秀杰律师代理的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初犯偶犯,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均表示
近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所王秀杰律师代理的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初犯偶犯,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均表示接受案件结果。至此,这起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因遛狗发生口角而引发的命案,已尘埃落定。
一、案情简介:两家邻居老夫妇因遛狗引发口角,“准女婿”好心劝架惹上离奇命案涉嫌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22岁,本市人,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
被害人赵某某,60岁,本市人,退休在家,患有冠心病,平日脾气火爆、性如烈火。
2009年4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的女朋友的父母李某某夫妇在所住小区内遛狗,恰逢楼上邻居赵某某夫妇在小区内遛弯。突然,李某某夫妇的小狗由于受到惊吓,便冲着赵某某夫妇不停地乱叫。由于,赵某某夫妇平日里就讨厌猫狗等动物,所以小狗乱叫引起赵某某的不满,赵某某一边嘴里嘟嘟囔囔、骂骂咧咧一边顺手捡起路边的石子砸狗。如此,护狗心切的李某某夫妇和平时为人强势的赵某某夫妇发生了口角,周围邻居也都聚拢过来劝架。
恰在此时,被告人张某某碰巧赶到现场,看到女友的父母和另一对老夫妇发生冲突,便凑上前好心劝架,说“狗要是咬您带您去医院,您别闹,不值当生那么大的气”等劝解的话。适得其反的是,赵某某一眼认出张某某是对方家的“准姑爷”,误认为张某某是帮人打架“拔疮的”(天津方言),便撇开李某某夫妇,转而揪住张某某的胳膊死活不撒手。这样,张某某和赵某某便纠缠在一起。不过,在整个过程中张某某见对方年迈,不管赵某某怎么掐拽、辱骂他,他都始终保持克制没敢还手(有证人证言)。
整个冲突过程大约持续半小时,最后在众邻居的合力劝说下,赵某某终于松手,放张某某离开了现场。至此,冲突本应平息,但出人意料的是,张某某刚离开约三五分钟,赵某某突然一头栽倒在现场,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冠心病并发应激性上消化道出血死亡,情绪激动、精神紧张等为诱发因素。
案发后,警方对张某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二、“劝架劝出人命”是否构成过失犯罪,从初始阶段案件就伴随着争议。
其实,本案在警方刑事立案和检方审查起诉时,均存在争议和障碍:
一者取证难,在场的群众与冲突双方都是邻居,碍于情面,在场目击证人一般不愿出面作证;
二者定性难,在张某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辱骂等过激行为的情况下,其是否构成犯罪有争议。
但是,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家属不断到公安、检察、政法委、纪委等部门上访告状,最终促使案件伴随着争议诉至法院。
三、律师介入案件,抽丝剥茧般分析案情,根据当事人的预期目标和证据情况确定办案思路。
本案,接受委托时已移送至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时间有限,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并分别和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意见。在这些工作中,承办律师有两方面收获:一通过抽丝剥茧式方法分析卷宗,发现检方的证人没有一人证实“张某某当天有殴打、拉拽或辱骂等过激行为”;二通过和检察官沟通意见,发现检察院内部对案件的意见并不统一。
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索赔数额达70余万元,并称;“如达不到满意,就让张某某进去(监狱)。”
在与张某某接触中,承办律师感觉其就是一个思想单纯、性格内向的“大男孩”,较有修养,这样一件离奇命案发生在其身上,可谓“无巧不成书”。在数次会见中,张某某也反复向承办律师表达了对案件的想法和目标:“自己当时好心劝架,没想到对方又凶又急,也没想到对方患有心脏病,更没想到会死人。现在虽然感觉很冤,为了保住毕业后来之不易工作,在保证不被判进监狱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赔偿对方家属。”
汇总各方面信息后,承办律师和张某某商定了办案思路: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不到最后时刻,暂不调解。
四、庭审现场: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坚持无罪辩护,为己方争取最大利益和进退空间。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张某某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展开唇枪舌剑般论战。
承办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是,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典型的意外事件,张某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理由如下:
1、客观行为方面,张某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辱骂、殴打或者拉拽等侵害行为,卷宗中全部七位证人均能证实;
2、因果关系方面,张某某在案件过程中实施的唯一行为就是用言语劝阻,而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死于系冠心病病发,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方面,张某某之前并不认识被害人,不具备预见其患有心脏病的能力,更不具备预见其病发死亡的能力,即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4、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属于刑法规定的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五、马拉松式长期等待后,当事人作出“适当赔偿、获得解脱”的选择。
庭审完毕后,便是敏感疑难案件“惯有的”长达几个月的等待期,被害人家属还是一如既往的上访告状。
其实,在法院审委会讨论本案时,法官们的相关意见并不统一,亦有声音支持承办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后来,经过主审法官反复耐心做调解工作,张某某选择了接受赔偿调解。会见时,张某某和承办律师谈到:“案发一年半以来,自己身心俱疲,长期被两种情绪折磨,一是委屈冤枉,一是忐忑不安,折磨得自己小小年纪已经开始掉头发,所以适当让步、尽快结束案件,是可以接受的结果,更是一种解脱。”
这样,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被害人家属书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被告人。
最后,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至此,案件已结,张某某对律师工作满意,对案件结果接受。本案,虽未实现无罪判决的终极目标,但是通过无罪辩护将被告人从“被动防守”局面转变为“主动进攻”局面,进而成功将被害人家属70余元的天价索赔压缩至10万元,已实属不易。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在对案件进程有掌控能力的情况下,适当地选择无罪辩护思路,看似“剑走偏锋”,实则 “出奇制胜”。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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