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肇事致养护工人五死一伤 因自首积极赔偿及养护方过错轻判缓刑
近日,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对王朝阳、王秀杰律师代理的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致五死一伤,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
近日,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对王朝阳、王秀杰律师代理的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致五死一伤,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案情简介:过失加巧合酿悲剧。
2009年12月8日下午16时许,刘某某驾车在某高速公路上行驶。当日,天气情况较好刘某某车速较快。约17时许,当刘某某驾车正准备从行车道上超越前方超车道上的一辆大货车时,该大货车突然从超车道向行车道强行并道,刘某某慌乱中猛打方向盘,车辆斜冲入路侧的边沟。恰逢,某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十几名高速公路养护工人,清除公路积雪后沿路边步行回家。这样,悲剧瞬间发生,刘某某的车辆撞上养护工人,造成五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刘某某在现场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投案,并拨打120抢救伤员。
2009年12月15日,河北省某高速公路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六名养护人员无责任”。
后,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刑事逮捕强制措施。无助之时,刘某某的家属慕名找到王秀杰律师代理该案。
二、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民事赔偿调解,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为案件刑事处罚获轻判打下基础。
接受委托后,凭借律师职业特有的敏感和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承办律师第一时间着手两方面工作:
一是,第一时间从电信部门调取的案发当天刘某某的“手机通话清单”,并提交给侦查机关,以固定当事人拨打110报警自首的证据(案发后,警方并未主动提取该证据,亦未认定自首。);
二是,积极会同当地警方等多部门开展案件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安抚众被害人家属。
应该说,第一项调查取证的工作很快顺利完成,但是第二项调解工作却困能重重。
本案,调解工作的难度有三:
①和其他同类案件一样,六被害人的众多家属群情激奋、伤心欲绝,调解时有的家属甚至提出“不要钱,要司机偿命”的要求;②每个被害人家庭内部,众权利人关于赔偿方案意见不一,难以达成一致;③因为六名养护工人是在下半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事故,所以存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合的特殊问题,即养护单位和我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
但是,困难再大,案子还是要办!首先,承办律师和我方家属、养护单位、办案警方达成一致共识:本案调解工作,必须分别进行,并且力求调解成果的深入性和稳定性,在依法最大限度弥补被害方损失的前提下防止出现群访事件。这样,本着“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态度,承办律师和有关部门逐一到被害人家里做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期间,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承办律师先后八次赴当地进行调解协商工作。
最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肇事司机方、死者家属方、伤者方以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多方达成统一调解协议:由肇事司机刘某某分别依法赔付五名死者和一伤者的家属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共计60余万元(均高于法定标准),刘某某同时赔偿高速公路养护单位的路产损失,六被害方的工伤损失由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另行按照法定标准赔偿。
该调解方案,使得六被害方分别得到了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倍赔偿,最大限度的安抚了被害方。同时,六被害人家属和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共同向司法部门出具了对刘某某的《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刘某某。
三、法庭审判:因为案件存在自首、积极赔偿以及被害方有一定过错等情节,对刘某某依法轻判缓刑。
本案,庭审时,辩护律师除了详尽阐述了刘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外,还特别阐述了另一个案件关键点——被害方过错。
因为,卷中证据证实:案发时,被害人等养护工人系沿高速公路边步行回家。那么,根据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8号)第三十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施工、养护作业时,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和佩戴安全标志帽,并乘坐作业车辆出入作业区。”可见,养护单位及其员工存在的明显违规作业问题,这也是案发的一个重要诱因。
所以,辩护律师建议法庭:虽然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的相关规定,刘某某交通肇事致五死一伤,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量刑,但是,考虑到其具有的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
最后,法庭在部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在最大限度弥补了被害方损失的前提下,依法对肇事司机适用缓刑,对其也是一种挽救和感化,符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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