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2-11 19:22   160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1、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

1、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

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