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12-25 16:56   190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

从法理分析,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的特征。

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赌博罪,关键在于赌博圈套中的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仅采取了较为轻微的欺骗行为,赌博输赢主要是依靠各自运气、技术,即赌博各方均不能控制、主导赌博输赢结果,则其行为仍然符合赌博特征,因为赌博在本质上是一种射幸行为,其结果具有偶然性;如果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采取作弊手段控制赌博输赢,则赌博成了掩盖事实的手段,该行为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

关于赌博罪中的欺骗行为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的区分,有观点认为,“赌博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不同。赌博罪中的欺骗是制造虚假事实,引诱他人参加赌博,但是赌博是依偶然决定输赢,其目的是营利,而不是非法占有。但是以赌博为名,在赌博中弄虚作假、暗中串通,操纵赌博输赢并以此占有被骗者财物的,则成立诈骗罪。”该观点获取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

“设置圈套诈骗他人参赌”行为的定性,之所以存在诈骗罪与赌博罪的分歧,有很大一方面原因是对此类案件赃款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如果将此类案件定性为诈骗罪,则与被告人相对的一方应当认定为被害人,即被告人通过赌博欺诈获取的钱财(即赃款)应当发还被害人,然而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人实际也是赌博参与人,赃款发还赌博参与人,势必造成对赌博行为打击不力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有观点建议,应当在发还赌博赃款时,同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即对赌博参与人的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赃款;但也有观点主张,对于此类案件宜定性为赌博罪,这样赌博参与人的赌资应当予以扣押没收,如此便不存在赃款发还或者通过行政处罚程序没收问题。

对于此类案件中的赃款,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如果被害人本来不具有赌博的意思,而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赌博意愿,并陷入陷阱,从而被骗钱财的,因被害人不具有赌博进行营利的目的,对其合法财产权益应予以保护,故对于扣押或者退缴的赃款应当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情况,如果被害人本身也是参赌人员,由于其具有通过赌博进行营利的目的,其本身积极参与赌博行为,因此,其所输赢钱款属于赌资,对于该赌资的处理问题,可以借鉴抢劫赌资案件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对于赌资无须通过行政处罚程序予没收,而可直接在刑事程序中予以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