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是法律规定的盲点。司法实践中,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会见权难以实现,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可以保证被告人的申诉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死刑复核 会见权
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甚至存留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死刑案件存在着刑罚极端严厉和不可回复的特性,故而加大对被告人人权的诉讼保障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护确极为不力。本文仅就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律师会见权现状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受理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由于法律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和不易操作,律师会见权在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障碍,律师受委托后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仍是全国各地刑事辩护律师遇到的最常见、最头痛的难题。此后,我国又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等部门规章对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时间、地点等作出了补充性规定。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此条的出现被一致认为是律师会见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虽然有众多的法律法规对律师会见权进行了规定和解释,但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对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阶段的会见权予以明确规定。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虚置化和形式化的严重问题,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其他问题一样,成为了法律规定的盲区。
二、死刑复核程序实践中律师会见权的困境
我所在建所初期即确立了免费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宗旨,通过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我们都知道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而对于死刑复核的方式、内容、期限和复核后的处理并未作出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以秘密阅卷为主。由于这种特殊的封闭式审理使辩护人很难参与到死刑复核案件中,没有有效的途径约见法官、会见被告人,甚至不能完整的表达辩护意见,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所以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如何与法官沟通,如何会见在监的被告人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前一阶段我所受理了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通过种种波折,律师联系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的办案法官,并与法官进行了会见,向法官当面陈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但在要求会见时遭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的拒绝,理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这种灵活性的规定,致使部分案件的被告人无法陈述自身的观点,这样会见律师,向律师表达自己的观点就成为了真正救命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对律师会见权的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权面临着没有法律支持的尴尬境地。作为监狱的监管机关,为保证严格管理在押人员,降低自身风险,即使在新《律师法》实施后,也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批准后才允许会见,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法律依据的律师会见更是难上加难,常常会导致被告人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申辩的机会落空。
三、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会见权的必要性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在经过法院终审判决后,依然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基本上已经穷尽了各种救济途径。由于大多数被告人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进行自我辩护和自我保护,没有更多的方法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各种权利的剥夺更不可能自由的向死刑复核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在现阶段的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救济途径无非两种,一是被告人自书辩护词,邮寄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甚至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二是由被告人家属携带意见书、请愿书向办案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喊冤。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达到有效的申诉效果:首先,由于被告人及其家属无法知道办案法官的准确联系方式,而信访部门的申诉工作又旷日持久,导致被告人及其家属不能及时的将情况反馈给办案法官,甚至出现这边家属还在信访部门喊冤,那边电视上已经播出了被告人被执行死刑的情况。其次,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辩护材料无法把握案件重点,不能提出有效的观点和意见,即使办案人员收到了材料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最后,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是秘密的书面审理,所以审查的内容都是已质证的证据和程序,只要所谓“基本事实”正确,就不会对被告人提出的新证据、新线索进行调查,甚至视而不见。举个例子,我所办理的一起死刑复核案件中,律师曾向死刑复核庭法官提出被告人存在身体残疾,不可能作案。法官的回复是他们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希望律师或被告人家属收集这方面证据。
由于法官审理死刑复核案件的自身局限性,为了能真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律师会见被告人,及时掌握案件变化也就成为了必然。律师辩护的意义就在于律师可以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不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明确赋予律师会见权,律师可以通过会见被告人深入的了解案情,形成完善的辩护意见,甚至代替在监被告人和法官调取新的证据,运用自己手中的资源及时的与法官沟通,以此才能真正保证被告人得以向办案法官充分表达自己的申诉意见。
我所律师在办案中为争取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进行了不懈努力,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部分监狱管理部门的理解和帮助。最近受理的河南郑州赵某持枪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中,得到了郑州市第一监狱的明确回复,只要律师委托手续齐全,持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函即可会见在监的被告人。不得不说这是一个让人振奋的结果,我们为有这样开明的监管人员感到欣慰并向他们表示敬意。但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依然缺乏必要的法律据。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律师权利保障力度的加大,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渠道比以前更加畅通。该条规定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律师持“三证”即可随时会见被告人,那么此规定应当是涵盖了全部的诉讼过程的,自然也应当包含死刑复核程序,希望可以以此为契机,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使律师能够更直接地参与到死刑复核案件之中,更充分地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更充分地发挥其辩护职能作用。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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