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对象: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访谈动机: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确定了50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其中,“死刑核准权将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社会关注。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之举是法律的复位,为什么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死刑复核制度如何设计,才能更好地降低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几率?是否一切死刑复核案件,都需要经过听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之后,还需要哪些制度跟进,才能更好地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而回顾历史,中国司法改革走过了怎样的历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在司法改革中,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还需要做哪些方面的改进?司法改革如何与时俱进,才能克服“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三大顽症?
针对这些问题而进行的思索,或许能对“法治中国”的建设有所裨益。
收回死刑复核权:法律的复位与回归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终于将实现了,对此应做如何评价?
陈光中:一句话:双手赞成。从学界来说,包括我本人在内,很多学者长期呼吁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这是因为刑法和刑诉法上世纪90年代中期修改前后,都一直规定死刑复核权归最高人民法院,而法院组织法在上世纪80年代修改后下放了死刑复核权;所以按照新法律办事,最高院就应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公正适用死刑。在量刑的掌握上,过去各地宽严不一。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最高法院可以更严格地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
新京报:死刑复核是法律复位问题,但为什么也有人认为,它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陈卫东: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严格说来并不涉及体制上、制度上的变革问题。早在1979年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1996年和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时,也重申了这样一个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使得法律的规定长期没有落实到位;现在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复位和回归,是落实法律的精神。从这个角度上讲,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不是一种变革。
但也不妨换一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对所有的死刑案件进行过复核。死刑涉及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本届最高人民法院能把复核权收回来,使死刑复核更加规范,死刑案件的质量得到进一步保障,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从这一点上说,此举不亚于任何一点改革的意义,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内容也未尝不可。
新京报:此外,还有哪些方面急需法律复位?
陈卫东: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死刑复核权收回以后,在刑事诉讼领域基本实现了法律归位。但在其他领域,比如说检察权是不是一种司法权?批准逮捕权应由检察机关行使还是由审判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该不该负有法律监督职能?这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通过制度建设力避冤假错案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复位后,能在多大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
陈光中:要求任何事情十全十美是不可能的。只要办案就不可能完全避免错案。但可以预测的是,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有明显减少,至少可以肯定会减少冤假错案的比例。过去是上诉和死刑复核合而为一,现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在原有程序上多把一道关,程序上更加公正,也必然带来实体结果上的更加公正;而且由于复核权的上收,一审二审法院对死刑案件也会办得更慎重。至于说能在多大几率上减少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我不是算命先生,算不出一个准确的数字,但估计减少20%-30%是可能的。
新京报:过去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怎样通过新的制度建设克服?
陈光中:死刑复核程序无疑属于审判程序。我国刑诉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法院就是一个审判机构,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活动,本质上都是审判活动,包括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本来是审判活动,但从形式上来说,过去的死刑复核在程序上有些行政化,成为法院内部行政化的审批活动。这就不太符合审判的形式特征的要求。
另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辩护人无权介入,这必须加以改变,法官一定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如果公诉人没什么意见就算了,有什么意见也可以听取,但辩护人这方必须要加强保障力度。如果遇到关键事实发生严重分歧,我主张应该到被告人关押地审判。要真正审查事实,就要让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都到庭。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不公开审理,但如果被告人要求证人、鉴定人进行对质,证人、鉴定人还是应该当庭对质。这是被告人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他有权利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
新京报:死刑复核程序的变化之一,是可能实行听证程序,它对保证死刑复核的公正性有哪些作用?
陈光中:听证一般用于行政诉讼或行政行为过程中,比如说是否在北京市禁放鞭炮,水费、供暖费是不是调整等。所以,我考虑用听审来表述死刑复核过程中的这一环节,或许更加合适。
新京报:是不是一切死刑复核案件都要听审?
陈光中: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分歧用不着搞听审,一般事实上的小的分歧也用不着搞听审,如果是在关键事实上有分歧就应当听审。
比如说涉及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杀人、抢劫之类犯罪行为的关键事实上。
坚持程序正义“准”字当头
新京报:死刑复核只是保证死刑案件公正的一个程序性规定,要真正实现判决的公正,还需要哪些方面的跟进呢?
陈光中:首先还是要坚持程序正义,健全程序。辩护人要参加死刑复核程序,关键事实不清楚的话要听审,甚至要传唤证人、鉴定人,类似这些都属于程序上的健全。程序上的真正健全,将在更大程度上保证结果的公正。
第二,一定要严格证明标准,“准”字当头,万无一失,办成铁案。刑事诉讼法要求有罪判决的证明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要正确理解和运用。
任何案件要搞清全部事实情节是不可能的;但应当通过收集证据,搞清楚定罪和量刑的基本事实情节,特别是主要犯罪事实(关键事实)必要证明到确定无疑,即达到惟一性、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果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接近其实”、“达到95%的概然性”就判死刑或者死缓,就有可能错杀。
第三,归根结底是人的素质、法官的素质。要有一支死刑复核的高素质法官队伍,这支队伍不仅有业务水平,还要廉洁、有真正的责任感。事在人为,制度再好,也要有人去执行;否则制度也是白纸一张。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在地方时,如果出现冤案,当事人还有信心申诉;现在收归最高院,一旦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然持异议,又该怎么办?
陈光中:仍然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进行。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诉。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不能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绝对有利,但肯定利大于弊。
司法改革要走的路还很长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是中国司法变迁的一个颇具象征意义的符号。那么,如何评价中国司法改革在近些年走过的路?
陈卫东:我国的司法改革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由最初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这样一些基本的制度方面的问题开始,这种改革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自身业务的改革。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十六大正式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勾画了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基本走势。“一五规划”和“二五规划”实际上就是在十五大报告到十六大报告发展的过程中,所进行方案设计的具体体现。从现在来看,司法改革已经到了一个具体实施的阶段。
司法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口号到具体行动,这是一个进步的发展过程;同时又不能不看到,目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出台的一些具体方案,多是一些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机构内部调整等方面的内容,还没有涉及最关键的问题。所以,司法改革要走的路还很长。
新京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总结了司法中的三大顽症: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今后的司法改革该如何克服它们?
陈卫东: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从人事权和财政权入手,这是克服三大顽症的突破口。人员方面现在有司法考试,这可以起到很大作用;至于行政化和地方化的问题,如果法官经费保障不受制于地方财政而是中央财政,如果法官不是由地方而是由中央直接任命,法院就没有后顾之忧,法官也不必在乎升迁和福利待遇。这些问题完全可以从技术层面操作。比如说中级法院的经费可以由省财政直拨,高级法院可以由中央财政支持。
和谐社会理论明确司法改革的着陆点
新京报:近些年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越来越引人关注。未来的司法考试会面临怎样的发展趋势?
陈卫东:我参与司法考试和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已十几年了。如果司法考试一直沿着现在这条路走,是会出问题的。现在的司法考试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录取率很低。北大、人大、法大、清华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硕士和博士们,有很多通不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说明什么?
新京报:能说这是法学教育的问题吗?
陈卫东:在目前情况下,没有数据、没有资料说明我们的法学教育是失败的。这里有一个司法考试该如何与法学教育接轨,从而更好适应的问题。我想,问题还是出在司法考试上。越是落后、越是边远的地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越少,因为他们考不过;即使政策上给予一定照顾,也很少有人能够通过考试获得司法执业资格;虽然有人考过了,但却往往选择到内地执业。
新京报:以后的司法考试改革,应该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陈卫东:起码应该让这些名校中绝大多数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和硕士、博士通过司法考试;至于通过司法考试后能不能进入司法部门从业,那是另外一个问题,需要由司法部门去考核。但这可以为社会储存大量司法人才,使我们能培养出优秀的、能胜任司法工作的人才;另外,也可以让没有学习过法学的人进不来这个门槛。
新京报:人权写入宪法以后,如何影响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
陈卫东: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这说明中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人权保障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随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对人自身的价值发展也在提升,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人的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国家尊重。
这样一种宪法规定,必将在保障人权方面,为各个部门法带来重要的、宏观方面的引导作用。就刑事诉讼法来讲人权,主要是涉及被追诉刑事责任的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我们还要从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一审、二审乃至于生效判决、裁定以后的再审开始,很好地审视和研究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人的权利保护,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规范。从一定程度上说,现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落实宪法人权条款的表现。
大家公认刑事诉讼法修改,要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与人权保障息息相关。这些制度设计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国家公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不能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使被害人受到再一次伤害;另一方面,就是如何进一步丰富、保障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权利实现,以及权利受到侵犯时怎样加以救济。
新京报:现在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与司法改革是什么关系呢?
陈卫东: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实际上跟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推进司法改革、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这样一个终极目标一脉相承。和谐社会首先强调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这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使司法改革有了更加明确的着陆点。和谐社会本身就是司法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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